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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相关政策宣传

来源:扎赉特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5-04-30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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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群众通过“12345”热线平台或到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咨询有关“居民的住宅房屋与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了置换,在办理不动产证的时候,是否可以按照房屋征收享受免征契税”的问题。

  扎赉特旗房地产事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在与税务部门沟通后,确定2021年9月1日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有相关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第(一)款关于符合免征契税的情形: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而居民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房屋置换,是属于通过协商自愿方式双方达成的房屋互换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中关于由旗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而可以免征契税的规定,应依法缴纳契税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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