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盟各广告经营主体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盟户外广告发布行为,整治户外广告领域各类违法乱象,维护整洁有序、文明健康的城市广告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辖区户外广告设置、内容发布相关事项作出如下合规提示:
一、严守广告宣传导向底线
户外广告应当始终以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核心导向,着力传播健康正向、积极向上的广告内容。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宣扬职场内卷、加班压力、经济焦虑、婚恋矛盾等制造社会焦虑、推升群体性消极情绪,推崇“躺平摆烂”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二)利用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的“反骨风格”吸引眼球、制造话题。
(三)渲染奢靡之风、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精致利己主义等违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内容。
(四)针对青年等特定群体蹭痛点、博取流量。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发布广告。
(六)借“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红军长征胜利90周年”“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八十周年”等国家和自治区重要纪念日、重大政治活动名义发布广告。
(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军服,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等。
(八)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九)含有损害国家尊严、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等内容。
(十)包含民族歧视、宣扬宗教极端、借宗教商业炒作及损害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的各类内容。
二、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
广告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虚构商品性能、销量、荣誉、用户评价等。广告主应当对户外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规范重点领域广告发布
(一)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
(二)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三)房地产广告不得包含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和误导性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配套设施宣传。
(四)招商投资类广告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
(五)酒类广告不得宣传“特供”“专供”等内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具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六)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等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利用教育机构、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推荐、证明。
(七)旅游服务广告不得使用“零团费”“负团费”“免费游”,以及与实际不符的“特价”“100%纯玩”“绝对无购物”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四、严格规范提示性用语管理
(一)确保引证内容真实准确。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不得歪曲夸大数据、将概率性结论绝对化,不得使用无科学依据、无法公开查询的引证内容。不得进行断章取义、片面夸大,随意使用“第一”“首创”“最佳”等绝对化极限宣传用语,数据、市场宣传表述需贴合行业标准,不得误导公众。
(二)杜绝“大小字”误导广告。广告中涉及的限制条件、免责条款、优惠说明等提示性内容,其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与主要宣传内容显著区分,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识。不得利用难以辨认的微小字体或与背景色混淆的方式,弱化、隐瞒关键信息。
(三)明确AI生成标识。利用AI生成的广告,必须明确标注AI相关提示信息。禁止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AI形象、虚构AI人物代言且不做明确提示。
(四)显著标注法定提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发布广告时,须严格依法规范标注“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本品不能替代药品”等法定提示用语,提示文字需清晰醒目,严禁删减、简化、遮挡或隐藏。
五、严格落实广告内容审核主体责任
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建立并执行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已发布的户外广告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撤除或整改违法违规广告,从源头防范广告发布风险。
兴安盟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户外广告违法行为。请各广告经营单位、商户、企业严格对照自查自纠,规范户外广告发布行为,共同维护文明、合规、整洁、有序的城市户外广告环境。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参与监督,发现违法违规广告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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