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依据及目的
经2020年8月22日扎赉特旗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发布实施的《扎赉特旗音德尔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扎政办字〔2020〕47号)于2020年9月4日开始执行,因执行时间已超过了5年,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五年”的规定,应重新制定。
为规范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建成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贯彻实施通知(内政办发〔2016〕15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旗音德尔镇建成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实际,制定了《扎赉特旗音德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旨在进一步健全我旗音德尔镇建成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确保征收工作依法、公平、有序开展,促进城镇建设与民生保障协调发展。
二、制定过程
按照《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扎赉特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旗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起草制定了《扎赉特旗音德尔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报请旗人民政府审核后予以发布,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广泛征求了公众意见,并向发改委、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司法、公安、民政、税务、法院、党群服务中心、音德尔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征求了意见。后又陆续召开了征求意见听证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会,依据相关程序将整理制定的《扎赉特旗音德尔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合法性审查申报材料报送至旗人民政府,批转至旗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按照旗司法局关于补充起草《扎赉特旗音德尔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相关程序及材料的通知要求,我局就论证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听取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程序进一步进行了规范整理、沟通上报,并按照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相关意见进行了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扎赉特旗音德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呈报旗政府常务会进行研究审议。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四章,共计四十二条,主要包括总则、征收决定、补偿、附则等四个部分。
(一)总则部分(第1--7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建成区内因国防外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等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征收主体:扎赉特旗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
·基本原则:坚持“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部门职责:扎赉特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物保护、公安、司法、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审计、监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及音德尔镇人民政府、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社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二)征收决定部分(第8--18条)
·房屋征收必须符合国防外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等公共利益需要。
·作出征收决定前,须完成以下前置程序:
·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
·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组织开展调查登记并公布结果;
·对未经登记的房屋依法认定、处理;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风险化解预案;
·征收补偿方案应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旧城区改建项目超过半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法规的,应组织听证会。
·上述程序履行完毕后,征收决定须经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依法公告。
(三)补偿部分(第19--41条)
1、征收补偿
·补偿范围: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未到出让年限的土地补偿、补助和奖励等。
·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估价时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评估程序
·评估机构选定: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房屋价值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区域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评估结果应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分户评估报告应当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兴安盟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 有产权房屋补偿
·房屋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为准,没有所有权证书的,以旗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档案登记为准。
·房屋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准,与实际面积不符的,需经旗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旗无产权房屋联合认定小组核实,如属于批小建大或者批大建小的,以实际面积为准;包砖房屋结构的按原面积新结构标准补偿。
4、无产权房屋性质认定处理
·经旗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旗无产权房屋联合认定小组核实,符合以下三项全部条件的自建自住房屋可按照有产权证标准补偿或安置:
第一项:房屋在城镇地籍调查图上有显现,确定建房时间在2009年6月1日前的;
第二项:房屋满足四周独立墙体、房檐高度达到2.2米以上、墙体厚度不低于24厘米,室内有装修、房屋成新完好等条件的;
第三项:房屋属于被征收人唯一的一处房产,与户口标注的住址一致并形成独立家庭,在镇内再没有其他住房的。
·无产权房屋满足上述第一项标准达不到第二项标准的,按照附属物相应类别标准给予作价补偿;
·无产权房屋满足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标准却达不到第三项标准的,按照同类有产权住宅房屋价格的80%给予货币补偿或按照1:1比例产权调换;
·无产权房屋属于与主体房屋同一年建设、结构相同、并且与主房相连相通的门斗、道厦,按照同类有产权住宅房屋价格的80%给予货币补偿或按照1:1比例产权调换。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2009年6月1日以后建成的简易棚、无证房屋不予补偿,无偿自行拆除。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由于客观原因未办理产权手续的临主街路无产权非住宅房屋,檐高在3米以上,墙体厚度不低于37厘米,房屋建于2009年6月1日之前且在地籍调查图上有显现的,经认定不属于违法建筑的,可参照有产权性质非住宅房屋标准予以作价补偿。
5、房屋产权调换标准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系数:平房调换至多层或者高层住宅楼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不同结构以同等建筑面积1:1.3至1:1.5比例调换,即:土木1:1.3;包砖等其他结构1:1.35;砖木平顶1:1.4;砖木尖顶1:1.45;框架、砖混结构1:1.5。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楼层差价:对选择回迁到6层以上的,同等调换面积内按照七层每平方米单价增加250元,每增加一层单价每平方米增加50元,缴纳楼层差价款(顶层楼房价格与下一层价格相同)。
·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楼房,应当按照全装修技术标准进行装修。
·签订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协议后,回迁楼房面积超过或低于协议面积处理:
(1)超过补偿协议面积3%部分,被征收人无偿取得该面积的产权;
(2)低于补偿协议面积且不超过3%部分,征收部门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补偿被征收人;
(3)低于补偿协议面积且超过3%部分,征收部门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二倍补偿被征收人。
6、特殊群体保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定为保障对象:
(1)被征收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已获得旗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低收入家庭;
(2)家庭主要经济来源的成员残疾致使丧失劳动能力并无生活来源的;
(3)住房确实困难的,被征收房屋没有合法产权又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全部条件的。
·对保障对象区分不同情况给予补偿或安置:
(1)征收个人住宅,经审核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要求购买廉租房的,可以不经过抽签、摇号等程序,旗人民政府按照住房保障有关规定优先给予安置。
(2)对选择购买廉租房的被征收人只能进行货币补偿,不再给予产权调换。
(3)被征收人房屋建筑总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且在本镇只有该套住房的,产权调换面积不得低于五十平方米,五十平方米以内不找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平均售价购买五十平方米住宅的金额。
7、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
·补偿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三。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非住宅房屋不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8、各项补助及奖励办法
·搬迁补助费:每户2500元;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给予两次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不能够提供周转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标注的性质和面积,按照住宅10元/平方米/月,非住宅12元/平方米/月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的,单户可获得奖励1万元;每个小组成员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协议完成搬迁的,单户可获得奖励2万元(上述两项条件均达标的,最高可获得3万元的奖励)。
9、补偿协议与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及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旗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旗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附则部分(第42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扎赉特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实施前旗政府已下发房屋征收决定的建设项目,继续执行原
规定。
四、与原有办法或上级政策的差异与衔接
本《办法》是在废止原《扎赉特旗音德尔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扎政办字〔2020〕47号)基础上制定的。相比原办法,主要变化有:
·增设了未到出让年限的土地补偿;
·提高了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细化了产权调换房屋超过期限未回迁,按照安置房屋面积核算补助费;
·增设了最高3万元奖励类别,鼓励提前签约和按时搬迁。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取消了以工商营业执照作为房屋性质认定的依据;
·增设了对被征收人自行翻建的房屋认定方法。
·细化了产权调换房屋对选择回迁到6层以上的楼层差价款标准。
五、关键词解释
·公共利益:指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国防和外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等情形。
·货币补偿:根据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以货币方式一次性支付补偿款。
·产权调换:由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价值结算,差价多退少补。
·估价时点:评估房地产、资产价值所对应的特定日期,也就是测算价值的基准时间。
·临时安置费:因征收房屋导致被征收人需要临时过渡期间,对其支付的租房费用或周转费用。
·停产停业损失:因征收非住宅房屋导致合法经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六、解读机关及咨询方式
·解读单位:扎赉特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咨询电话:0482-2247401
·现场咨询地址:扎赉特旗党政大楼东侧二楼房屋征收办公室
·线上查询:扎赉特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策文件”及“政策解读”专栏
欢迎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来电、来访咨询。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旗住建局负责解释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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