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受理条件:户口登记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等原始出生证件不符或与干部人事档案登记的出生日期不符的人员。
申报材料:1、本人更正申请。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旗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盟市公安局审批-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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