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受理条件:军人退伍、复员、转业、退休移交地方,向安置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1、县级以上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介绍信。2、身份证原件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3.拟落户方居民户口簿原件。4.以合法稳定住所恢复户口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网签合同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5.以直系亲属投靠恢复户
口的需提供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 6.安置地与入伍前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身份证号一致的,如果能在网上查到历史注销户籍信息,可以不出具注销证明)。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旗县级公安局审批-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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