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受理条件:考取我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术学校的学生。
申报材料:1.录取通知书2.户口迁移证。3.居民身份证。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理落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受理条件:考取我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术学校的学生。
申报材料:1.录取通知书2.户口迁移证。3.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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