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受理条件: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需要的技术工作,在城镇经常居住地申请落户。
申报材料:1.申请人户口簿及拟落户地户口簿。2.技术等级证书或资格证书。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开具准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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