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旗音德尔地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过程中,当前执行的《音德尔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扎政办发〔2020〕4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五)征收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临主街路用于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由于客观原因未办理产权手续且在2009年6月1日前建造,檐高在3米以上,墙体厚度不低于37厘米,相关材料齐全的,经联合认定小组认定对符合规定的,区分被征收房屋结构,按有产权证营业性质房屋标准予以补偿。(六)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用途为住宅,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临主街路经营性用房,具体补偿方式在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音德尔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规定的关于“事实营业”房屋性质的认定,也要求必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才能认定为“事实营业”房屋。旗房屋性质联合认定小组在认定工作中往往会遇到“有营业执照,没有实际经营活动”以及“没有营业执照,实际在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导致“事实营业”房屋性质认定工作难度大、争议多。现在已有了最新政策规定,将对“事实营业”性质房屋认定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2023年8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的通知》(扎政办发〔2020〕47号)第五条就“住宅房屋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能否作为可以认定为事实营业性质房屋”的凭证给予了明确规定:“住宅类建筑和其他非商业用途建筑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营业执照不作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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