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旗药品零售企业、药品使用单位:
为持续规范处方药及成瘾性药品的经营使用行为,严防药物滥用风险,杜绝以非治疗为目的、擅自超剂量服用具有依赖性或依赖性潜力药物的现象发生,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身心健康,扎赉特旗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依法经营,落实主体责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营使用药品,自觉守法守规开展药品经营使用行为,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培训,明确药品分类管理要求及药物滥用危害,完善内部风险防控制度。
二、严格处方审核行为。严禁无处方调配销售处方药,尤其是对于超剂量或超常规用量的购药行为要拒绝销售;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药品要自觉遵守《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从业人员要履行岗位职责,对处方真实性、适宜性进行严格审核,指导合理用药,杜绝篡改处方、编造虚假用药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规范药品销售使用行为。严格麻精药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具有依赖性潜力药品的经营使用行为。对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要执行实名登记、限量销售制度,并留存购药者身份证明及处方复印件备查;严禁以促销、搭售、赠药等形式诱导消费者超量购药。
四、加强监测预警,防范滥用风险。对同一购药者短期内多次购买、超剂量购买或异常集中采购等行为(尤其是普瑞巴林等易成瘾性药物)以及疑似药物滥用或成瘾病例,应立即暂停销售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配合开展调查。
违反下述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核查可疑、涉嫌触犯刑律的,依法及时通报或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三)《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2.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直接或者变相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
3.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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