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政办字〔2020〕61号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种畜场、社区管理服务中心,旗直各有关部门: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为切实维护国旗尊严,规范我旗国旗升挂及使用行为,增强公民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把规范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媒体平台,切实加强《国旗法》及相关知识的集中宣传,进一步普及国旗知识,不断增强尊重和爱护国旗的意识和情感,引导全旗人民养成尊重、爱护和正确使用国旗的良好习惯,增强干部群众的国家意识和公民意识,营造爱护国旗、尊重国旗的良好风尚,在全旗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严格按照规定,规范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周末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升挂国旗要严格按照《国旗法》规定进行,要将国旗置于显著位置,不得随意插挂、摆设国旗,升旗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旗时不得使国旗落地。国旗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建立日常国旗使用和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升降和保管国旗。
三、加强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对全旗范围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实施进行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各地、各部门要重视规范国旗升挂、使用管理,依法对本辖区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开展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并落实具体监管职责和责任主体。公安、教育、住建、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单位和个人制售使用国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及时纠正不规范的行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所有注册工商户的升挂和使用国旗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请音德尔镇政府、胡尔勒镇政府、图牧吉镇政府、新林镇政府、阿尔本格勒镇政府、巴达尔胡镇政府、巴彦高勒镇政府、巴彦扎拉嘎乡政府、阿拉达尔吐苏木政府、巴彦乌兰苏木政府、努文木仁乡政府、水利局、住建局、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万泰城、音德尔镇跆拳道培训学校对面奶制品大全、圣都大酒店)。进入邮箱(邮箱号:zltqzfbgqgl,密码:zfb123456)自行查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反馈的存在问题图片,并将整改情况(整改报告、图片)于2020年11月27日下午下班前报至旗政府办公室312室,联系人:赵国庆,联系电话:0482-6736468。
2020年11月24日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82-6736544 举报邮箱:zltqzf@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