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政告字〔2024〕第1号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11座污水处理站221.5公里污水管网新建项目(巴彦高勒站),拟使用扎赉特旗巴彦高勒镇巴彦高勒村0.1176公顷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用土地范围、位置
范围:巴彦高勒镇原糠醛厂院内
位置:巴彦高勒镇巴彦高勒村境内
二、土地现状、面积
拟使用土地权属单位为巴彦高勒镇糠醛厂,地类为耕地,面积为0.1176公顷,使用范围地上无建筑物及附着物和青苗。
三、使用土地目的
本次拟使用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一款规定,因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11座污水处理站221.5公里污水管网新建项目(巴彦高勒站)建设需要,确需使用国有土地,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使用土地补偿标准
因使用土地为巴彦高勒镇人民政府所有,所以无偿收回该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使用国有土地无具体土地承包人,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和劳动力,不涉及社保安置农牧业人口。
六、其他事项
如有对拟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工作持有异议者,可到巴彦高勒镇人民政府或使用土地小组质询,在公告期满30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巴彦高勒镇人民政府或使用土地小组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告知后,凡在拟使用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属物,使用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告知
扎赉特旗人民政府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