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烈士纪念碑建设项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扎赉特旗烈士纪念碑建设项目拟征收音德尔镇光明村0.3公顷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位置
位置:位于音德尔镇光明村境内,扎赉特旗森林公园西南侧。
范围:东至林地,南至林地,西至林地,北至林地。
(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面积
拟征收土地权属单位为音德尔镇光明村,地类为林地(其他无立木林地)0.3公顷(4.5亩)。
三、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扎赉特旗烈士纪念碑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属于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农用地补偿标准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6号);《关于同意各盟市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的批复》(内政字〔2021〕113号)。扎赉特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音德尔镇光明村为Ⅰ级区域,区片综合地价林地为25998元/亩。征收范围内无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该项目征地总费用为11.69万元。
五、补偿方式及补偿对象
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本次拟征收土地未涉及具体承包人,补偿对象为光明村集体经济组织。
六、社会保障
按照《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被征地农牧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实施意见》(兴署办发〔2016〕4号)规定,该项目征收土地不涉及社保安置农业人口。
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23年 4月 5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资料,到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告结果为准。
八、其他事项
有关农牧民对征收土地拟定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工作持有异议者,可到旗自然资源局咨询,公告期满30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旗自然资源局或音德尔镇人民政府申请举行听证会,逾期未提的,视为放弃听证。本公告期限为30日。
告知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属物,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联系人: 陈永光 扎赉特旗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482-2249623 2023年3月7日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82-6736915 举报邮箱:zltqzf@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