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扎市监企处字〔2020〕3号)送达公告
扎赉特旗牧仁砖厂等9户个人独资企业:
本局于 2020年4月16日对当事人扎赉特旗牧仁砖厂等9户个人独资企业(详见附件《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个人独资企业名单》)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法行为一案依法做出扎市监企处字〔20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而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扎赉特旗人民政府或者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扎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扎市监企处字〔2020〕3号).docx
扎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