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

来源:扎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09-16 10:50:39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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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维护个体工商户稳定发展环境,更好发挥个体工商户在繁荣经济、稳定就业、活跃市场、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以下措施。

一、持续减税降费,降低个体工商户运营成本

(一)2022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2022年3月31日前,对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2025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从事制造业的个体工商户,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缴纳比例为100%。

(五)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旅游(包括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可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按1%执行,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执行0.5%。工伤保险费率按照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52号)规定执行。

(七)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中以单位形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17个扩围行业所属困最终承租人;对确需转租、分租的,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鼓励引导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专业市场、产业园区、创新基地等非国有房屋业主或经营管理主体,向最终承租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给予3个月房屋租金减免;对符合条件的非国有房屋业主或经营管理主体,鼓励当地给予适当补贴,由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2022年,房产、土地出租人为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其它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给个体工商户的损失。

(十)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自治区内个体工商户委托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特种设备检验等行政事业性、经营性收费降至现行标准50%。对中高风险地区受疫情影响期间未能及时缴费的个体工商户,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各地可根据实际进一步延长,免收欠费滞纳金。

(十一)实施交通行业个体工商户收费优惠。长期执行自治区内高速公路ETC客货车通行费5%折扣优惠政策;2022年12月31日前,对行驶在自治区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路段客货车实施5折至8.5折不等的通行费优惠。

二、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务实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

(十二)用好普惠金融政策工具。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持续推动普惠小微贷款增量、扩面、降价,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有力金融支持。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给予余额增量2%的央行激励资金。将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1年缩短至6个月,并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

(十三)落实减费让利政策措施。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要求,将LPR内嵌到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和传导相关环节,落实好税收减免、财政奖补等政策,努力实现2022年新发放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稳中有降。督促银行机构、支付机构落实好降低支付服务手续费政策措施,减轻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

(十四)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重点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的支持,个体工商户贷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助力援企稳岗,具体贴息奖补政策按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执行冬有批件的地方要加快推广创业担保贷款线上业务模式,简化业务审批流程,提高贷款便利度。

(十五)推动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扩面增量。开展“贷动小生意服务大民生”金融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专项行动,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精准向金融机构提供个体工商户融资需求名单,提升信用贷款支持水平,力争2022年个体工商户首贷户新增户数和经营性信用贷款投放比例高于上年水平。合理拓宽个体工商户服务边界,提高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的可及性和满意度。资金暂遇困难但生产经营正常的个体工商户,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到不压贷、不限贷、不抽贷、不断贷。

(十六)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个体工商户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十七)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可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典当综合费率等融资成本,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可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减轻客户还款压力,对于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个体工商户可适当暂缓催收。

(十八)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减少或取消抵押、质押反担保要求,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主体收取的担保费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主体收取的担保费原则上不超过1.5%,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

三、强化综合保障,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良好政务服务

(十九)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采购人应当全部面向中小企业(含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采购。对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面向中小企业(含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预留份额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执行;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采购人面向中小企业(含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比例不低于60%。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执行)、履约保证金不搞“一刀切”,应当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一律不得收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以支票、汇票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在全区范围内推广投标(履约)电子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采购文件工本费。支持个体工商户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融资,金融机构严禁对申请“政采贷”供应商提不合理条件,变相提高‘政采贷’门〉,但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原个休工商户各类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依法使用;需换发许可证件、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凭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依法按名称变更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享受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优惠。

(二十一)强化涉企收费监管。严厉查处不落实各项惠企政策、不落实停征免收收费项目、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借疫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取保证金等行为。严厉查处强令个体工商户预缴费行为﹐加大对转供电环节违法加价行为查处力度。鼓励引导平台经营者推出服务费减免措施,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加强大宗商品价格监测,密切跟踪煤炭、钢材等大宗商品价格走势,坚决打击未明码标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

(二十二)对个体工商户的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失信主体可登录“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申请办理。因疫情影响而导致的企业合同逾期、延迟交货、延期还贷等失信行为,不将其列入失信名单。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压缩个体工商户开办时间。对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经营意愿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依法进行歇业登记,歇业期限累计不超3年。

(二十三)强化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废除歧视、妨碍个体工商户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深入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查处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为抢占市场份额,挤压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生存就业空间的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等行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二十四))充分发挥各级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开展政策宣传、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用工对接、市场信息、金融支持、经贸交流、困难帮扶、公益活动等服务,研究适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政策推送方式和意见反馈机制,务实为个体工商户排忧解难。

各项政策措施除有明确规定时限以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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