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自然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事项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办理材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供养亲属居民身份证、社保卡号或账户信息;
办理地点: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源龙路北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17号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