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免予行政强制的情形 |
免予行政强制的依据 |
备注 |
| 1 |
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
扎赉特旗应急管理局 |
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备注:1、《清单》中所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按时限要求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而且经执法人员复查验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2、《清单》中所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没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后果。
3、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行政警告、通报批评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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