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委 托 单位:扎赉特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敖日嘎拉
受委托单位:扎赉特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凤江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国共产党扎赉特旗委员会办公室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扎赉特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 的通知 扎赉特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扎党办发〔2019〕91号)、《中国共产党扎赉特旗委员会办公室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扎赉特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补充方案> 的通知 扎赉特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补充方案>》(扎党办发〔2020〕13号)精神,扎赉特旗卫生健康委员会现将下列行政执法权力事项委托给扎赉特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签订以下协议条款:
一、“行政执法权力事项”及“法律法规依据”:
1、行政执法权力事项:履行单采血浆站管理、血站管理、血液制品管理、献血、处方管理、药品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中医药管理、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医疗机构管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医疗广告管理、医疗事故处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执业医师管理、护士管理、医师资格考试管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精神卫生、艾滋病防治、传染病防治、消毒管理、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学校卫生工作、母婴保健、食品安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人体器官移植、食盐加碘消除缺乏危害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放射诊疗管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职业病防治、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等全部执法职责(详见2023年权责清单)。授权委托扎赉特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以扎赉特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名义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并承担蒙中医管理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有关工作任务。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法律法规依据:委托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扎赉特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本旗行政区域内以扎赉特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集中行使上述行政执法权。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委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3)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2、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依法定程序实施;
(3)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4)建立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四、委托期限:
自本委托书签订之日始两年。
五、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司法局、编办各备案一份。
六、本委托书签订之日起,原委托协议书失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敖日嘎拉 法定代表人(签名):赵凤江
202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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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公网安备 152223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