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5〕20号)、《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录入行政检查计划、行政检查标准的通知》(内司通〔2026〕20号)要求,旗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要向社会公布行政检查计划、行政检查标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本次公示的行政检查计划及标准,涵盖了我局在种子、农药、肥料、种畜禽、兽药等领域的年度检查任务、检查时间、检查方式及具体内容。行政检查计划包含日常检查和综合查一次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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