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全面解决草原过牧问题,切实管护林草资源,持续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和《关于实施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的通告》(兴林长办发〔2024〕7号)《扎赉特旗全面解决草原过牧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扎政办发〔2025〕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特向全苏木广大农牧民群众发出如下通告:
一、禁牧范围和时间
宝力根花苏木属于草畜平衡区域,10个嘎查、1个社区范围内,根据核定适宜载畜量进行管控,严禁超载过牧,严格执行休牧制度。每年4月21日至6月30日为牧草生长脆弱期,实施休牧;7月1日至次年4月20日,根据核定适宜载畜量以草定畜,合理放牧。
二、实施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要求
(一)禁牧休牧期间,禁止在禁牧休牧区域内放养牛、马、羊、骡等食草性牲畜;禁止围栏和损坏禁牧休牧标识等设施;禁止其他违反禁牧休牧规定的行为。
(二)各嘎查(社区)要加强对禁牧休牧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禁休牧、草畜平衡管理制度,做好禁休牧和草畜平衡政策的宣传,引导群众配合禁牧休牧政策的落地实施,确保禁牧休牧工作落实到位。如发现违规违法放牧行为的,及时向苏木综合行政执法队报告。
(三)农牧民合理调整养殖规模,有计划地种植、囤积牧草或饲料,确保休牧期内饲草料充足。
(四)载畜量标准为每17.87亩天然草原饲养一个羊单位,其中:一匹马折算6个羊单位(107.22亩)、一头牛折算5个羊单位(89.35亩),一头驴(骡)折算3个羊单位(53.61亩)。当年幼畜,绵羊山羊幼畜以0.6个同类成年牲畜、马牛驴骡骆驼幼畜以0.3个同类成年牲畜折算。
三、禁牧休牧执法工作
(一)对禁牧休牧期违规放牧的依法处理,严厉打击乱牧、偷牧、超载过牧违法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二)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对拒绝、阻碍禁牧休牧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以及对蓄意煽动群众,以暴力、威胁方法寻衅滋事,谩骂殴打禁牧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妨害公务)。
广大群众一旦发现乱牧、偷牧等行为的,应当及时规劝、制止或举报。举报电话:0482-6540003。
宝力根花苏木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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