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纳入城乡低保一类保障范围的人员:
核算后城镇居民月人均收入为负数或小于50元的家庭为A类保障范围。
核算后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为负数或小于500元的家庭纳入农村低保A类保障范围。
(二)应纳入城乡低保二类保障范围的人员:
核算后城镇居民月人均收入在51-250元之间的家庭纳入城镇低保B类保障范围。B类保障范围划分为两个救助细类,核算后城镇居民月人均收入在51-150元之间的家庭为B1类;核算后城镇居民月人均收入在151-250元之间的家庭为B2类。核算后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在500-2000元的家庭纳入农村低保B类保障范围。
(三)应纳入城乡低保三类保障范围的人员:
核算后城镇居民月人均收入在251-625元之间的家庭纳入城镇低保C类保障范围。C类保障范围划分为两个救助细类,核算后城镇居民月人均收入在251-400元之间的家庭为C1类;核算后城镇居民月人均收入在401-625元之间的家庭为C2类。核算后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在2001-4115元的家庭纳入农村低保C类保障范围。
说明:核算后A、B、C类保障家庭的救助范围随每年城乡低保金提标同时相应提高,由旗民政局做出相应补充通知和说明。
不能享受低保待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1.18至55周岁且家庭成员均为正常人(有扣减的除外);
2.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机动车家庭(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自用农用车、摩托车除外);
3.拥有空调等高档消费品、大型农机具的家庭;
4.工商注册或合作社注册的个体经营户;
5.虽然没有工商或合作社注册记录但有经常使用雇工从事经营活动的家庭;
6.规模养殖户(牛5头,猪10头及以上,羊20只及以上,禽类200只及以上);
7.上年度以来房屋、土地或林地被征用一次性补偿人均1万元及以上的家庭;
8.拥有门市房、2套或2套以上城镇住房、近2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新商品住房的;将房产赠与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的;将住房空置、出租或者借给他人居住的家庭;
9.本人或配偶有一方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集体企业正式职工且收入超标的家庭;
10.本人或配偶有一方领取了财政或社保离退休金以及享受遗属待遇且收入超标的家庭;
11.隐瞒、虚报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子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及不配合低保核查的家庭;为获取最低生活保障资格故意拆分户口、合并户口、假离婚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家庭;
12.申请当日前两年内夫妻协议离婚或者民事调解离婚时,自愿放弃全部或者大部分财产权利的家庭;
13.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电、手机费及家庭日常其他开支)家庭;
14.家庭成员在高消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高、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自费就读的家庭;
15.符合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孤儿、困境儿童等救助条件的人员,应分别申请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孤儿、困境儿童等相关救助,不重复享受低保待遇;
16.政策规定其他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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