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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好力保镇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扎赉特旗好力保镇 发布时间:2024-11-28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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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

  为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保证其安全、完整,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资产登记制度

          第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并建立资产台账,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第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建固定资产要按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要有承建合同、预算和结算等相关资料。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一事一议”等形成的资产,要及时登记入账。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损坏、丢失的资产,应查明原因,按程序及时处理。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应及时登记造册,并作出书面说明,提请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张榜公布无异议后,交会计调整账务;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由当事人赔偿;对清查出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报经审批后,应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

  二、资产保管制度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应当实行专人管理、定期盘点。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底前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确定各种资产、物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的实际结存数。并与账存数核对,做好废损、盈余报批手续,做到账款、账实相符。

  三、资产使用制度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按期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折旧费提取的比例应当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对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承包合同中确定折旧费的提取比例和提取方式。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入股和处置的,必须制定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三资”代管中心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管理土地、林木、草地、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严禁违规出租、拍卖,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资产处置制度

        第九条、资产处置的形式:有改变农村集体资产用途或所有权、使用权的行为都属于集体资产处置,包括集体资产转让、变卖、出售、调拨、报废、发包、租赁等。

        第十条、资产处置的主体:集体资产处置的合法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置,但法院判决和执行除外。

        第十一条、资产处置的组织:

            1、价值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资产,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后,村主任审批处置,处置结果报镇代管中心调账或销帐,。

            2、价值1000-5000元(含5000元)的资产,召开村两委会研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村主任审批处置,处置结果报镇镇代管中心调账或销帐。

            3、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资产,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村委会提交集体资产处置申报表,报批后,由村委会组织处置,处置结果报镇镇代管中心调账或销帐。

            4、集体资产转让、变卖、出售、承包租赁的,进行公开竞价或招投标。在公开竞价招投标之前,要进行价值评估并报镇政府审核,未经审核不得直接公开竞价或招投标。承包期、租赁期原则掌握在届期内。

  扎赉特旗好力保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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