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2223011638114G/2023-00110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扎赉特旗政府办 发文字号 扎政办发〔2023〕10号
成文日期 2023-03-31 00:53:26 公文时效 有效

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扎赉特旗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2-26 00:53 分享:

  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扎赉特旗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扎赉特旗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3月31日

  扎赉特旗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推动地震应急工作协调、有序、高效进行,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扎赉特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扎赉特旗行政区域内或与相邻省(区、市)、旗市交界区域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

  扎赉特旗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全旗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旗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全旗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1.4.2分级负责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预案明确的责任、任务分别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震事件的类型和地震灾害的严重程度,旗政府、各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分别承担相应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工作。

  1.4.3综合协调

  旗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解放军、武警部队、国防后备力量、各类抢险救灾队伍。中央、自治区驻地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志愿者队伍和个人,依据本预案明确的责任、任务,协同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1.4.4属地为主

  地震事件发生地的各乡镇苏木人民政府依照本预案的责任、任务,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救援队伍或救助团体,在当地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领导、指挥下开展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扎赉特旗人民政府是扎赉特旗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旗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2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职责

  扎赉特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是扎赉特旗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在扎赉特旗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全旗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旗长担任;副指挥长由旗政府办公室主任、旗应急管理局局长、旗消防救援大队、旗森林消防中队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分管同志组成。

  2.3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

  扎赉特旗地震应急指挥部是我旗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旗委常委、人民政府副旗长李浩

  副指挥长: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王战军

  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高 鑫

  旗消防救援大队 马晓辉

  旗森林消防中队尹 航

  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由旗委宣传部、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局、民族事务委、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和科技局、文化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融媒体中心、统计局、生态环境分局、气象局、共青团扎赉特旗委员会、红十字会、消防救援大队、森林消防中队、国网扎赉特旗供电公司、联通扎赉特旗分公司、电信扎赉特旗分公司、移动扎赉特旗分公司等部门组成。

  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旗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破坏性地震灾害发生后,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地震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组、灾害监测防治组、社会治安组、外事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根据需要,指挥部可以对工作组的设立进行调整。各工作组组长由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各工作组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在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中,旗政府可根据工作实际,对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和工作组进行临时调整。

  2.4苏木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各乡镇苏木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各乡镇苏木有关部门、当地驻军部队、消防和民兵应急分队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地震灾害分级与响应

  3.1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地震灾害分级标准见表1。

  表1: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地震灾害分级

分级标准

震级

死亡人员(含失踪)

经济损失

社会影响度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M》7.0级,人口密集地区M》6.0级

300至300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占扎赉特旗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

特别重大社会影响

重大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

50-300人

严重经济损失

重大社会影响

较大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

5.0

4.0

10-50人

较重经济损失

较大社会影响

一般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

4.0V

10人以下

一定经济损失

一定社会影响

  3.2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见表2。

  表2: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地震灾害级别

响应级别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I级

在应急管理部统一领导、指挥下,按照兴安盟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地震灾区的各乡镇苏木先行自动按照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处置地震事件,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响应级别后,按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重大地震灾害

II级

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下,组织开展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地震灾区各乡镇苏木先行自动按照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处置地震事件,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响应级别后,按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较大地震灾害

IB级

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旗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地震应急工作。

一般地震灾害

IV级

在自治区和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灾区所在各乡镇苏木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灾害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地震事件超出属地党委、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党委、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地震灾害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地震灾害,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地震灾害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对其他地震事件,由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实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3响应启动程序

  符合I、II级响应级别和条件的地震发生后,旗应急管理局立即向旗政府及兴安盟地震局报告地震参数和灾情初步判断意见,提出响应级别和抗震救灾的初步建议。旗政府、应急管理局立即分别向盟行政公署、盟应急管理局报告地震参数和灾情初步判断意见,提出响应级别和抗震救灾的初步建议。盟行政公署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响应级别,其中,I级响应级别的应急工作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地震灾区乡镇苏木先行自动按照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处置地震事件,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响应级别后,按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符合以上III级响应级别和条件的地震发生后,旗应急管理局立即向旗政府报告地震参数和灾情初步判断意见,提出响应级别和抗震救灾的初步建议。旗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响应级别,在盟行政公署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旗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地震应急工作。

  符合以上IV级响应级别和条件的地震发生后,由各乡镇苏木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响应级别。在盟、旗两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灾区所在乡镇苏木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地震应急工作。

  4监测报告

  4.1地震监测预报

  旗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旗各类地震观测数据,组织各乡镇苏木地震台站加强震情跟踪监测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将情况上报旗政府和盟应急管理局。

  4.2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对旗内有感地震,旗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迅速确定地震参数,并与内蒙古地震台网中心取得联系进行核实,快速完成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报旗政府、应急管理局同时通报地震发生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旗内地震观测站对旗内有感地震及邻近地区4级以上地震要及时向旗应急管理局通报。

  4.3灾情报告

  地震灾情报告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情况、经济和社会影响等。

  地震灾害发生后,震区应急部门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进行速报。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上一级地震、应急、民政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旗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旗政府和兴安盟地震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旗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旗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并报告旗外事办、同时抄送旗应急管理局、文化旅游体育局。

  5应急响应

  地震发生后,各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根据地震应急响应级别,采取以下措施:

  5.1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驻军部队、民兵应急分队、地震、消防、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压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野外流动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伤、病)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饮用水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以及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有针对性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苏木乡镇、嘎查村、街道社区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加强现场监测

  旗应急管理局在兴安盟地震局的帮助下组织布设或恢复遭受地震破坏的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旗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

  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供电、供气等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釆取安全防范措施。

  5.7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和安置帮教人员的管理,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8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震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9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5.10发布信息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1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协助自治区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深入灾区调查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配合自治区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12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指挥与协调

  6.1I级、II级响应

  I级、II级分别由国务院、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灾区所在人民政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向旗政府报告。旗政府在了解到灾区情况后,向兴安军分区、武警兴安支队、消防救援支队通报。同时,立即向盟行政公署报告,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并召开紧急会议,启动扎赉特旗地震应急预案,按照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各类专业队伍开展人员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灾情调查核实等工作,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灾区旗县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6.2III级响应

  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旗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全旗的地震应急工作。

  旗政府召开紧急会议,启动扎赉特旗地震应急预案,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盟行政公署并抄送兴安盟地震局,同时通报兴安军分区、武警兴安支队、消防救援支队。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如下:

  (1)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调派旗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和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应急抢险和人员搜救工作。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

  (1) 组织向灾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2)指导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

  (3)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4)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5)视情况请求自治区政府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震情趋势判断队伍,帮助地震灾区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6)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7)协助配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6.3IV级响应

  在自治区和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灾区所在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旗政府。

  灾区所在旗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

  7恢复重建

  7.1调查评估

  应急、地震等有关部门及灾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署有关规定,协助盟行署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7.2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3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8应急保障

  8.1组织指挥体系建设

  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本部门应急工作机构,落实指挥场所,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通信系统和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确定应急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协调机制,并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8.2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逐步建立健全由旗县级人民政府预案、政府部门预案、基层组织预案、企事业单位预案等组成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8.3应急队伍保障

  旗消防救援大队、森林消防中队、武警中队、加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旗应急管理局、各苏木乡镇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烈度考察、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等提供人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共青团组织和社会基层组织,可以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社会动员机制。

  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

  各级各类抢险救援力量应在灾区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下协同配合,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8.4群众安全保障

  震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群众疏散撤离具体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划定安全隐患位置和范围,确保所有人员远离安全隐患。旗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的指导工作。

  8.5物资与资金保障

  旗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旗县市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8.6基础设施保障

  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应急广播电视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建立健全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7指挥平台保障

  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下,乡镇苏木等相关部门综合利用现有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救援指挥技术系统和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做到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实现震时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信息(含音、视频)畅通、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8避难场所保障

  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9交通后勤保障

  地震发生地的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交通、后勤保障机制,按照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统一部署的原则,合理调集运力,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和伤员转运;组织队伍抢修灾区受损的道路、桥梁、隧道或机场,保证灾区运输线通畅。旗公安局、武警中队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交通秩序,确保灾区运输线通畅。

  8.10宣传、培训与演练保障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旗委宣传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公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宣传灾区人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自强精神,加强舆情收集处置,正面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的救灾氛围,促进地震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旗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积极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自救互救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社区将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纳入教学宣传内容,对学生、居民进行地震安全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和救助演练,提高全民地震安全意识。

  9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

  9.1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旗内人口密集地区和大型水库、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旗应急管理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旗政府和兴安盟地震局,同时通报旗直有关部门。旗政府督导相关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9.2地震谣言事件应急

  当旗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旗委宣传部、网信办、应急管理局要加强与公安、通讯运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迅速予以澄清,并将情况报告旗政府,协助旗政府和相关乡镇苏木督导谣言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迅速平息谣言。

  9.3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当旗内出现火山喷发或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象,旗应急管理局和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分别报告旗政府及兴安盟地震局。旗应急管理局请求盟应急管理局、兴安盟地震局派专业火山现场应急工作队伍赶赴我旗灾区,对火山喷发或临喷异常现象进行实时监测,判定火山灾害类型和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视情向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转移居民的建议。必要时,旗政府研究、部署火山灾害应急工作,旗有关部门进行支援。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火山灾害预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转移居民。

  9.4应对毗邻震灾

  毗邻省(区、市)发生6.0级以上地震并对我旗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应急处置,旗应急管理局根据震级大小、灾情严重程度,向旗政府和受影响的旗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旗政府立即向盟行政公署报告震情和灾情,按照盟行政公署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和部署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当毗邻省(区、市)发生地震造成大量难民进入我旗境内,旗外事办、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有关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旗政府,并按照相关预案妥善处置。

  10附则

  10.1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经旗政府批准后实施。旗应急管理局承担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适时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活动,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视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完善预案,修订后的预案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各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并报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每年组织1次地震应急预案宣传和综合演练活动。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相应职责,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同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旗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10.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扎赉特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组成及职责分工

  扎赉特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组、灾害监测防治组、社会治安组、外事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灾区人民政府派人参加所有工作组并做好协助配合工作。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承担扎赉特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文秘工作;负责抗震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抗震救灾工作的信息收集、数据统计、灾情发布等事宜。

  旗应急管理局负责旗直有关部门之间,灾区乡镇苏木人民政府之间、灾区和非灾区乡镇苏木人民政府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灾害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处理和报送工作,搜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民情,负责抗震救灾工作数据的收集统计等工作;评估救灾需求,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承办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会议、活动。

  旗统计局负责收集、汇总、统计灾区人口、经济、交通等基础数据,及时报送旗应急管理局,以便旗政府和旗抗震救灾指挥部了解、掌握灾区基本情况。

  旗直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分别负责地震应急处置任务的协调工作,对口协调前来旗内进行支援的旗外、区外、国(境)外抢险救援力量;及时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查明救灾需求,并及时报送旗应急管理局。

  二、抢险救援组

  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旗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武警中队、团旗委、消防救援大队、森林消防中队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力量,迅速开展生命搜救工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提出抢险救援力量使用建议;根据灾情和地方需求,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资源;指导社会救援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援;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

  地震灾害发生后,旗应急管理局、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立即组织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安全生产救援队伍、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工作,指导灾区人民政府组织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团旗委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和对口关系,分别负责指挥和协调旗外、区外、国(境)外救援队伍,协同开展搜救工作。

  旗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等部门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负责针对各类次生衍生自然灾害进行抢险处置工作。

  三、群众生活保障组

  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民委、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司法局、卫生健康委、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指导灾区乡镇苏木人民政府疏散、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并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负责遇难人员善后工作;负责国内外捐赠的救灾物资、资金的接收和发放工作。

  旗民政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负责制订、公布和实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标准和政策,指导受灾乡镇苏木尽快对受灾人员进行临时(过渡)安置,督促灾区及周边地区及时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指导灾区制定恢复生产方案,开展恢复生产工作和临时(过渡)安置点的教学工作,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根据灾区实际需求,及时协调有关企业组织货源,保障灾区的生活物资供应;指导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旗民委负责协同处理震区民族关系,指导民族地区群众安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旗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安置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旗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当地人民政府做好临时(过渡)和永久安置点的建设工作。

  旗应急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及时指导受灾旗县市疏散、引导受灾群众,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

  旗司法局负责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和安置帮教人员的管理,组织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旗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红十字会负责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相关事宜。按照民政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规程》相关要求,规范地震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及相关善后事宜。

  旗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旗外事办等有关部门负责接收、下拨中央、自治区救灾款物,下拨旗救灾款物,指导发放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国内捐赠、国际援助,并按规定安排使用国内外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等工作。

  四、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

  由旗卫生健康委牵头,旗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开展受伤群众的医疗救治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旗卫生健康委、红十字会根据需要组织医学救援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组织开展和指导灾区的心理援助行动;做好各种疫情的防范和控制工作,严防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协调旗内外有关医疗机构及时接收危重伤员;负责指挥和协调旗外、自治区外、国(境)外医学救援队伍及时开展伤员救治工作。

  旗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及时保障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工作所需的药品、耗材等,确保药品和耗材等及时到位。

  五、基础设施保障组

  由旗交通运输局牵头,旗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灾区道路、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的抢修保通工作。

  旗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抢险队伍赶赴灾区,指导组织协调运力,按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道路交通保障工作;协助指导开展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做好受灾群众的转运和应急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以及灾区公路抢通保通工作。

  旗公安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保障灾区队伍调动、物资调运、伤员运送的运输线路通畅。

  联通扎赉特旗分公司、电信扎赉特旗分公司、移动扎赉特旗分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抢修受损通信设备设施,保障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尽快恢复公众通信。

  旗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抢险队伍赶赴灾区,抢修受损设备设施,维护灾区供电、供水、供气、环卫等基础设施,确保各项基础设施正常运转。

  六、灾害监测防治组

  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牧和科技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地震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与防范工作;协调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协调开展灾情会商研判,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指导做好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对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旗自然资源局负责震后应急测绘工作,为灾情研判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测量数据支撑;指导当地政府做好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及时通报地质灾害隐患发展趋势,对灾(险)情组织队伍进行先期处置。

  旗气象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气象服务。

  旗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的空气、水质、土壤等的污染监测和防控工作。

  旗水利局负责对高坝水库加强检查,对可能发生的严重次生水患进行监测,及时发布预警通报水患发展趋势,对险情组织队伍进行先期抢护;组织开展灾区饮用水源的检査、监测工作。

  旗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开展城镇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和抗震加固工作。

  旗应急管理局负责加大对可能造成或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危化品设施、核设施、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的检查、监测力度,防控严重次生灾害的发生。

  旗农牧和科技局负责对相关灾害、事故的应对处置提供专家队伍。

  七、社会治安组

  由旗公安局牵头,旗司法局、武警中队、民兵应急队伍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预防和打击犯罪,指导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工作;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旗公安局、司法局、武警中队、民兵应急队伍负责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强戒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灾区人民生活环境的基

  本安全。

  八、外事协调组

  由旗政府办外事组牵头,旗应急管理局、文化旅游体育局、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与抗震救灾工作相关的涉外事务。

  旗政府办外事组、文化旅游体育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的驻华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旗应急管理局牵头、外事组配合负责国(境)外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转入手续事宜。

  旗应急管理局牵头、政府办外事组配合负责协调国(境)外救援队伍在旗内的搜救行动。

  九、宣传报道组

  由旗委宣传部牵头,旗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自然资源局、旗外事办、网信办、融媒体中心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抗震救灾期间的新闻报道、科普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并及时恢复灾区受损的广播电视设施。

  旗委宣传部、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政府办外事组、网信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新闻报道及境内外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协调做好灾情和救援行动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开展舆情监测研判,正面引导舆论,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做好旗领导在灾区活动时的新闻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工作。

  旗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委、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对灾区群众的防震减灾、卫生防疫、地质灾害防范等领域的科普宣传提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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