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入学
【政策对象】
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适龄儿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
2.《幼儿园工作规程》
【出台目的】
为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规范学前教育实施,提高全民素质。
【政策要点】
1.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国家实行三年学前教育制度。
2.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3. 幼儿入园除进行健康检查外,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
4. 我盟公办幼儿园采取“一键入园”方式报名入园,招生和报名具体时间由各幼儿园发布公告。具体操作方式:蒙速办app → 点击进入“招生平台” → 选择“幼儿园” → 选择报名园所所在区域 → 填报具体信息 → 提交并等待幼儿园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出台目的】
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
【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
【出台目的】
保障教育机会平等,积极推进融合教育,加强对残疾人教育的支持保障,体现了对残疾人平等受教育权的尊重。
【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第十三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残疾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四条 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学龄前儿童残疾筛查、残疾人统计等信息,对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行入学前登记,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和残疾情况。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类别和分布情况,统筹规划,优先在部分普通学校中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及专业人员,指定其招收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并支持其他普通学校根据需要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或者安排具备相应资源、条件的学校为招收残疾学生的其他普通学校提供必要的支持。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实施义务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配备必要的残疾人教育教学、康复评估和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并加强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建设。
第十七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就近到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接受普通教育,但是学习生活需要特别支持的,根据身体状况就近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一定区域内指定的具备相应资源、条件的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
第十八条 在特殊教育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经教育、康复训练,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学校可以建议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转入或者升入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在普通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难以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学校可以建议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转入指定的普通学校或者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应当根据其残疾类别、残疾程度、补偿程度以及学校办学条件等因素判断。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由教育、心理、康复、社会工作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
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可以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提出入学、转学建议;对残疾人义务教育问题提供咨询,提出建议。
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评估结果属于残疾儿童、少年的隐私,仅可被用于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教育、康复。教育行政部门、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了解的残疾儿童、少年评估结果及其他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学校就入学、转学安排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接到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委托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并提出入学、转学建议,并根据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的评估结果和提出的入学、转学建议,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残疾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愿,对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转学安排作出决定。
【政策依据】
1.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3号)
2. 《关于做好 2023 年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内教基函〔2023〕59 号)
3.《关于做好兴安盟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兴教基字〔2023〕5号)
4.《兴安盟2023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兴教发〔2023〕8号)
【政策要求】
保障随迁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即随迁人员子女入学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同时将常住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将随迁人员子女教育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原则,落实和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简化随迁人员子女入学流程,取消不必要的证明材料,确保“应入尽入”、“就近入学”,切实保障随迁人员子女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
【政策依据】
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
2.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内教基〔2023〕59号)
3.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内教基函〔2023〕65号)
4. 《关于做好兴安盟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兴教基字〔2023〕5号)
【政策要点】
凡因属地学校划片发生变化而产生二孩、三孩不能与其兄(姐)同校就读的情况,符合“兄(姐)非择校入学、目前在读”条件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原则上可与其在读兄(姐)同校就读。允许家长申请双胞胎、多胞胎捆绑招生入校、分班。因录取学生自动放弃而产生的学位空额,学校在属地教育局规定的时限内,在未被任何学校录取的有意向的各类优抚优待对象子女和已有兄(姐)在读的二孩、三孩中优先进行补录。
【政策依据】
1.《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
2.《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
3.《内蒙古自治区深化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内教发〔2022〕9号)
4.《兴安盟2023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兴教发〔2023〕8号)
5.《关于印发 <兴安盟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的通知》(兴教发〔2022〕39号) 兴安盟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政策目的】
为了均衡初中学校生源,使边远薄弱学校的学生与其他教学质量较高的初中学校的学生一样,也有机会升入优质普通高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优质普通高中执行分招录取政策。
【政策要求】
目前我盟乌兰浩特一中、乌兰浩特二中执行分招政策,招生计划(除项目班、帮扶与特长类计划)的30%面向全盟统招,其余70%面向全盟分招。符合中考报名条件且满足定校择优身份(自初中起始年级在本地本学区内学校读满3年,期间未发生过学籍变动和到其它学校借读行为)的中考考生享受分招政策。
【政策依据】
教育部《关于印发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政策目的】
为给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提供适合的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在入学时间、学校选择、专业调整上,给予学生更多的选择机会。
【学籍注册】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学籍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转学】
每年3月1日-3月20日、9月1日-9月20日集中受理转学业务。
1. 普通高中转入:普通高中学生携原学校退学证明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最晚高二上学期结束前办理)。
2. 职业学校转学: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在转学允许时期内,转入学校同意接收、转出学校按照转学程序负责办理,无需学生、家长前往属地教育局盖章确认。
【转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 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 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 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政策依据】
1.《内蒙古自治区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试行)》
2.《兴安盟引进人才与投资兴盟企业家子女入学服务实施细则(试行)》(兴教发〔2022〕17号)
【政策要点】
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投资兴盟企业家子女,申请就读、转入我盟幼儿园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申请人子女拟就读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入学或视学位情况统筹安排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申请就读普通高中学校,依据中考成绩和我盟当年高中阶段招生入学办法,成绩需达到公办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申请就读兴安盟教育局直属自治区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需达到学校分招录取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申请转入我盟普通高中的,按与原就读普通高中学校类级相当的原则,依据学籍管理规定程序办理。符合《细则》所称引进人才和投资兴盟企业家子女条件,参加我盟中考不受户籍、学籍转入我盟年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