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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赉特旗证明事项"三张清单”公示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3-09-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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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赉特旗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扎赉特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填报人:高宏岩  电话:15048253030  填报日期:2023.09.13

序号

证明

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及保留依据

效力

层级

索要

单位

开具

单位

备注

1

住房证明

公租房承租、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部门规章

扎赉特旗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出具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其他房产证明单位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2

收入证明

公租房承租、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部门规章

扎赉特旗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用人单位、公积金中心、社保经办机构、居住所在地区社区、税务经办机构。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3

财产证明

公租房承租、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部门规章

扎赉特旗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公安机关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4

稳定工作证明

公租房承租、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部门规章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用人单位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5

树木产权人或管理权人同意意见的材料

申请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   2.严格保护园林树木。在城市建设中要加强原有园林绿化成果的保护,严禁擅自砍伐、移植园林树木。因同一个工程项目需砍伐大树(胸径20厘米以上落叶乔木和胸径15厘米以上常绿乔木)超过2株,或移植大树、实施大修剪超过10株,或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在工程规划设计阶段进行专项论证,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就砍伐、移植树木种类和数量、修剪程度等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道路改造要制定对原有行道树妥善保留的实施方案,反对盲目更换树种、随意砍伐和移植行道树。要加大对古树名木及树龄大于50年的树木的保护力度,反对高价购买、移植非生产绿地内的树木,严禁从自然山林或乡镇农村直接采挖大树、古树进行异地移植。

规范性文件

住建局审批办

具有树木产权的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6

现状绿化图纸或经部门批复同意的总平面图(砍伐城市树木应提供)

申请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规范性文件

住建局审批办

规划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7

经批复同意的总平面图

申请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用地审批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五)强化日常管护1.切实执行绿线管理制度。要在城乡规划中全面引入绿线管理制度,对城市绿线内的用地进行严格管理,对侵占绿地、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等违法行为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确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要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并在被占绿地四周明显位置公示占用单位、事由、期限和批准单位、时间及恢复措施等相关信息。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在报规划等有关部门审批时,应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确保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正常使用。

规范性文件

住建局审批办

自然资源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8

发改部门、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因建设项目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迁移城市树木应提供)

申请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用地审批

规范性文件

住建局审批办

发改部门、主管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9

占用场地权属/管理单位的批准材料

申请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各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印发的通知、办法等。

行政法规

住建局审批办

占用场地权属/管理单位

10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

【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部门规章

住建局审批办

住建部门或监理机构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11

产权人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租赁场地、建(构)筑物、设施设置的)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规范性文件】《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建城〔1996〕542号)第四条  广告、霓虹灯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规范性文件

住建局审批办

产权人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12

安全检测合格证明材料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

【规范性文件】《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建城〔1996〕542号)第四条  广告、霓虹灯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规范性文件

住建局审批办

安全鉴定机构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13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影响交通安全)

申请市政设施类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行政法规

住建局审批办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14

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

申请市政设施类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行政法规

住建局审批办

规划部门

15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的,需提供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挖掘的证明材料

申请市政设施类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法规

住建局审批办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

16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车辆经过城市道路(城市桥梁)行驶方案

申请特殊车辆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住建部门行政法规城市道路【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上行驶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行政法规

住建局审批办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17

申请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申请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行政法规

住建局审批办

第三方单位或桥梁原设计单位

扎赉特旗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扎赉特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填报人:高宏岩  电话:15048253030  填报日期:2023.09.13

序号

证明名称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类型

事项性质

索要

单位

开具

单位

核查

方式

备注

1

2

3

4

5

扎赉特旗取消证明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扎赉特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填报人:高宏岩  电话:15048253030  填报日期:2023.09.13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实行告知承诺制

备注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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