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落实“双减”政策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中央、自治区关于“双减”系列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现就校外培训机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01
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审批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区分学科非学科)。
02
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生文化艺术类和体育类培训机构,请联系属地文旅体部门;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生科技类培训机构,请联系属地科技部门;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生的其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请联系属地教育部门。
03
我盟学科类培训机构已全面清零,任何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开展线上线下学科类培训。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线下培训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时间不得晚于21:00。
04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网络平台、公共场所、居民区发布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05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
06
严禁校外培训机构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07
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要尊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严禁校外培训机构超标超前培训,严禁从事学科类培训。
08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要符合科学性、思想性、适宜性,要经过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后方可使用;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要符合相关规定,严禁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严禁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09
校外培训机构要在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与标准,规范收、退费管理制度,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10
凡是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涉及设置课程、培训收费的机构应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学生家长应使用校外培训家长端APP进行缴费,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请未纳入全国监管平台管理的机构积极联系行业主管部门尽快纳入平台,否则均视为逃避监管,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监督投诉电话
乌兰浩特市教育局:
0482--8822110
阿尔山市教育局教育股:
0482--7126230
科右前旗教育局:
0482--8398235
扎赉特旗教育局:
0482 -- 6121332
科尔沁右翼中旗教育局:
0482--4124419
突泉县教育局:
0482--5199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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