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我局政务公开内部监督、检查、约束机制,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水平,做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内部监督检查,是指旗司法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局机关各股、处、办、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过程中依法实施监督,对其违法或不当行为依法予以撤销、变更、纠正或者督促限期改正的综合性行政督查工作。
第三条 政务公开内部监督检查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督查相结合,全面、专项督查相结合,日常、定期督查相结合。
第四条 旗司法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局机关和处、办、中心政务公开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旗司法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检查的主要事项是: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落实情况;
﹙二﹚组织开展政务公开活动的情况;
﹙三﹚政务公开各项制度建立完善的情况;
﹙四﹚政务公开内容、形式和方便群众办事的情况;
﹙五﹚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效率、服务态度的情况;
﹙六﹚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投诉处理和落实的情况;
﹙七﹚执行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八﹚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等办理的情况,行政法律文书、行政许可文书的使用情况;
﹙九﹚工作人员中是否存在徇私枉法、违法办案行为的情况;
﹙十﹚工作人员中是否存在利用职权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管理相对人行为的情况;
﹙十一﹚其他根据工作安排、上级部署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 旗司法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政务公开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二)实行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制度,要求被督查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三)现场检查和重点调查;
(四)全面和专项的监督检查;
(五)调阅行政许可审批案卷和行政法律文书、许可文书;
(六)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政务公开事项的抽查或考核;
(七)会同有关部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违法行为、不当行为或不作为行为的举报。
第七条 旗司法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监督检查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需要查证的违法行为,可以进行查询,被查询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查实并及时作出答复;
(二)告知单位或工作人员停止其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纠正其不作为行为;
(三)向有关股处通报政务公开督查情况和建议有关股处作出处理;
(四)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实行跟踪督查。
第八条 旗司法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可报请主管领导责令纠正、撤销或变更。
第九条 旗司法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活动,应当在活动结束后,将情况书面报告旗司法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第十条 旗司法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复杂和带有倾向性的问题,根据其性质和影响,应当及时报告旗司法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也可在相关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打印
蒙公网安备 15222302000112号